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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达州市智慧交通协会章程

(2022年6月18日首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达州市智慧交通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智慧交通领域相关单位及个人自

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搭建达州市智慧交通领域专业人士交流沟通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政府部门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推动区域之间交流与合作;加快达州市交通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市智慧交通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达州市交通运输局(达州市交通运行监测及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达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达州市通川区达巴路口檬子垭军分区联建房6号3幢4楼。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

 

第八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党组织在本团体中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应按期换届,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和选举结果报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审批。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员教育管理主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

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

    (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党性分析,对党员

进行评议,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每半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三)谈心谈话制度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

相互谈心,党员彼此之间也要谈心。制定谈心日志表,党支部书

记每年与所属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  本团体应保障党组织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建设固定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提供达州市智慧交通领域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三)推动达州市各种交通方式之间以及智慧交通领域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智慧交通领域技术和产业的交流;

(四)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智慧交通领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

(五)组织智慧交通领域技术和管理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达州市智慧交通领域学术研究与交流,编辑、出版有关智慧交通领域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七)向政府部门反映智慧交通行业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企业会员单位、企业理事单位、企业副会长单位)、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原则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批准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授予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助管理协会财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学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在智慧交通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和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同时,对较为杰出的专家可聘为首席专家。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理事、名誉理事三种名誉职务。

(一)名誉会长:关注智慧交通研究的相关专家及领导、本会离任会长,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名誉会长。
    (二)荣誉理事: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本会离任的有重大贡献的副会长可聘为荣誉理事。
   (三)名誉理事:为鼓励本会的积极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连续两届的理事单位代表;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高级会员;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外人士。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学者、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和高级经济官员若干人但任本会顾问。

名誉职务及顾问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受协会邀请,可指导、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8日第一届第1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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